貨不對版到底怎麼算:哪些東西真的算規格

貨不對版、與描述不符,判定的是契約裡的描述,不是你拍的照片。哪些東西算規格、CISG 第35條怎麼規定、索賠窗口期和退運費誰承擔。

貨不對版到底怎麼算:哪些東西真的算規格

「貨不對版」是收件匣裡最燒錢的一句話,而且幾乎每個供應商都理解錯了它的意思。它不是說買家不滿意,也不是說貨不好,而是說貨物沒有對上那份已經成為合約一部分的描述——最扎心的是,那份描述十有八九是你自己寫的,而你根本沒意識到它有約束力。

一張照片可以是描述,一件樣品可以是描述,型錄上的一個數字也可以是描述。這篇講清楚:什麼算數,什麼不算,索賠窗口期是多久,以及哪一條條款能把一個公開標註清楚的尺寸變成你的抗辯理由。

貨不對版:一個能落地的定義

貨物「與描述不符」(貨不對版),指的是貨物沒有達到契約要求的數量、品質或描述——判定標準是雙方溝通並達成一致的內容,而不是賣方私下打算供應的東西。

這個定義直接來自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契約公約(CISG),1980 年 4 月 11 日在維也納通過,198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第 35(1) 條一句話說清楚:「賣方交付的貨物,須與契約所規定之數量、品質及規格相符,並須按照契約所規定之方式裝箱或包裝。」

關於這份公約到底適不適用於自己,每個出口商都該知道兩件事:

  • CISG 目前有97 個締約國,包括中國、美國、德國、法國、日本和韓國。英國不是締約國。
  • 依第 1 條,只要交易雙方的營業地分屬不同締約國,這份公約就會自動適用。依第 6 條,「雙方當事人得排除本公約之適用」——所以不少合約會明確排除它的適用。檢查一下你手上的合約,哪些排除了、哪些沒有。

如果你做的是跨境 B2B,而且你的 PO 沒有排除 CISG,那這份公約很可能就是判定你訂單「是否與描述相符」的預設法律依據——不是賣場的糾紛處理頁面,也不是你自己覺得「合不合理」。

什麼算規格,什麼不算

訂單保不保得住,關鍵就在這一步。第 35(2) 條規定了在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貨物必須滿足的條件:

CISG 第 35(2) 條 白話翻譯 對你的文件意味著什麼
(a) 款 適用於同類貨物通常的使用目的 一把椅子就算沒人寫明,也得撐得住成年人的體重
(b) 款 適用於明示或默示告知賣方的特定用途 買家如果告訴過你這是給飯店大廳用的,這個用途就已經在契約範圍內了
(c) 款 具備賣方向買方提供的樣品或樣式所具有的品質 你的核准樣品,不管量沒量過,都是一份規格
(d) 款 按照同類貨物通常的方式裝箱或包裝 包裝是符合性的一部分,不是可有可無的附加項

換成實務上的話:你發給買家的東西,分量並不一樣重。

你發出去的東西 算不算規格? 為什麼
PO 或契約裡寫的尺寸 算——分量最重的一種 第 35(1) 條:契約要求的描述本身
通過核准的樣品 第 35(2)(c) 條明確寫了
報價單附的帶尺寸規格圖 實務上算 這是你溝通傳達、買家也據此信賴的描述
沒標尺寸的照片 算一半,而且不好說 它描述的是外觀,沒說清任何可測量的東西——買家的假設就會補上這個空白
「高品質」「重型」「高階」這類字眼 不算 無法測量,所以對雙方都沒有強制力
型錄裡寫了、但 PO 裡沒重申的數字 有爭議 取決於買家的信賴程度和契約條款——這正是糾紛高發的地方

規律很清楚:**越具體,越能保護發布這份資訊的一方。**含糊的賣場頁面保護不了供應商——反而給了買家空間去主張「我的預期是合理的」。一張沒有標尺寸的照片不是安全的描述,而是在邀請買家自己去想像一個數字。

大多數供應商沒用過的「揭露抗辯」

第 35(3) 條很短,而且這行業裡幾乎沒人引用過:「買方於訂立契約時已知或不可能不知貨物不符契約規定者,賣方不得援引前款(a)項至(d)項之規定〔免責〕。」

這句話值得多讀一遍,因為它就是「把精確數字公布出來」這件事的全部意義所在。**只要某個特性揭露得足夠清楚,清楚到買家不可能不知道,買家事後就不能再拿第 35(2) 條主張這是不符契約。**產品圖上那個顯眼、絕不會被漏看的「座高 820mm」,不只是客戶服務,它更是一份「買家已經知情」的證據。

這裡有個誠實的邊界,而且很重要:第 35(3) 條只涵蓋第 35(2) 條的 (a) 到 (d) 款,救不了你違反第 35(1) 條的責任。如果契約白紙黑字寫著 1200mm,你卻出了 1198mm,別的地方揭露過什麼都沒用——明示的契約條款說了算。所以這個抗辯只對你揭露過的特性有效,救不了你違背的承諾。數字該公布就大方公布,但契約上寫的東西,你就得守住。

索賠窗口期,以及誰付錢

兩套不同的規則,取決於走的是哪個管道。供應商經常套錯。

CISG(跨境 B2B) eBay 退款保障(賣場)
買方須檢驗的時限 「在按情況實際可行的最短時間內」(第 38(1) 條);如涉及運輸,可延到貨物到達後(第 38(2) 條) 不適用
通知截止時間 發現問題後「在合理時間內」(第 39(1) 條) 最遲於預計或實際到貨日期後 30 個日曆日內提出退貨申請,或依賣方公布的退貨期限(以較長者為準)
硬性截止期 實際交貨起算兩年,除非與契約約定的保證期不一致(第 39(2) 條) 依平台政策規定,沒有法定的最長期限
退貨運費誰付 由契約和買方主張的救濟方式決定 以「貨不對版」退貨時,賣方承擔
若賣方故意隱瞞 賣方完全不能援引第 38 條或第 39 條(第 40 條) 不適用

這張表裡有兩點值得記在心上。

**「合理時間」不是一個具體的數字。**第 39(1) 條要求通知裡「載明不符契約情形的性質」,而「合理」因貨物和產業而異。唯一的硬性邊界是第 39(2) 條那兩年的最長期限。一個買家坐視瑕疵十一個月才投訴,很可能已經喪失了索賠權——但這一點,你往往要等到真吵起來才能確認。

**在賣場上,一旦被判定「貨不對版」,運費就是你出。**eBay 的政策寫得很明確:只要商品是以「貨不對版」為由被退回,退貨運費由賣方承擔。對大件貨物來說,這一條幾乎決定了整場糾紛的經濟帳——一件又重又大的貨,退貨運費很可能比這單的利潤還高。在你覺得「我的賣場頁面已經夠詳細了」之前,不妨把真實數字丟進退貨成本計算器算一下——一個被退回的櫃子的運費,通常能讓你重新掂量一下標個尺寸到底值不值。

有一條排除條款經常讓工業品出口商措手不及:eBay 的退款保障不涵蓋工業設備和重型機械(這類另外歸入其 Business Equipment Purchase Protection 政策),機動車輛、不動產和服務也不在保障範圍內。在 eBay 站外完成的付款同樣不受保障。永遠別想當然地認為平台的保障涵蓋了你的品類——先查一下你實際出貨的貨物在不在排除清單裡。

分索賠類型的要求

尺寸類索賠

最常見,也最容易提前避免。把數字、單位、公差和測量狀態都標清楚。「1200mm」只是一個斷言,「1200±3mm(組裝後,不含把手)」才是一份規格。如果你的賣場頁面標的是組裝後尺寸,買家收到的卻是一個紙箱,你就憑空製造了一起索賠,而這起索賠的起因,不過是一個沒說清楚的假設——折疊尺寸與組裝尺寸那篇裡講的區分,是成本最低就能避免的一類索賠。

材質與做工類索賠

「實木」是一句有法律分量的描述,「高級做工」則不是。寫橡木就得出橡木;如果實際是密迪板貼橡木飾面,那就老老實實寫「密迪板貼橡木飾面」——買家一旦不可能不知道實際結構,事後就沒法再主張這是不符契約。含糊其辭在這裡看起來更安全,其實恰恰相反。

數量與包裝類索賠

第 35(1) 條把數量、包裝和描述放在同一句話裡一起規定,第 35(2)(d) 款又單獨把包裝的符合性列了出來。少出了幾箱、或用了導致貨損的異常包裝方式,兩者都屬於「貨不對版」,不是什麼次要、單獨的小問題。

供應商在這類糾紛裡最常輸在哪

  • 賣場頁面只有照片,沒有數字。 買家的假設直接變成了判定標準,因為你沒提供別的依據。
  • 核准樣品從來沒量過。 依據第 35(2)(c) 條,它本身就是規格,而它的實際尺寸,現在就看買家的捲尺怎麼量了。
  • 型錄和 PO 對不上。 兩個數字同時存在,買家自然會引用對自己有利的那一個。
  • 公差從來沒公布過。 任何偏差都會被讀成一次偏差。
  • 明明知道買家的用途,卻沒當回事。 第 35(2)(b) 款連「默示」告知的用途都算——那封提到飯店大廳的郵件,同樣算數。
  • 問題明明知道,卻沒揭露。 第 40 條會把所有的通知抗辯全部剝奪。

發布前自查清單

在賣場頁面、報價單或型錄發給買家之前,過一遍這份清單:

  • 每個尺寸都標了單位、公差,以及測量狀態(組裝 / 包裝 / 內部 / 外部)
  • 型錄數字、規格圖和 PO 上寫的是同一個數
  • 材質描述是字面且具體的——寫材種、等級、結構,不是形容詞
  • 核准樣品的真實測量尺寸已經記錄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 包裝紙箱的尺寸和數量已經寫明,不只是產品本身的尺寸
  • 買家可能會假設、但你沒提供的東西,已經明確寫成「不含」
  • 清楚契約對 CISG 的立場——預設適用,還是依第 6 條排除
  • 買家實際會去量的尺寸,標在圖片上看得到的地方,而不是只放在附件裡

常見問題

「貨不對版/與描述不符」到底是什麼意思?

意思是貨物沒有達到契約要求的數量、品質或描述。依據 CISG 第 35(1) 條,判定標準是契約裡的描述;第 35(2) 條又補充說,貨物還必須適用於通常用途、適用於告知賣方的特定用途、符合賣方提供的樣品或樣式,並按通常方式包裝。核心是「跟溝通過的內容對不對得上」,而不是「貨物客不客觀地好」。

尺寸明明標在賣場頁面上了,買家還能主張貨不對版嗎?

會難很多,而這正是這條條款的意義所在。CISG 第 35(3) 條規定,買方於訂立契約時「已知或不可能不知」的不符情形,賣方不需要為第 35(2)(a) 到 (d) 款承擔責任。一個標註得足夠清楚、買家不可能漏看的尺寸,就是「買家已經知情」的證據。但邊界在於:這條救不了第 35(1) 條下明示的契約條款——如果 PO 上寫的是 1200mm,你就得交付 1200mm。

買家索賠「貨不對版」的時限是多久?

依據 CISG,通知必須寫明問題的性質,並於買方發現問題(或理應發現問題)後的合理時間內發出(第 39(1) 條),絕對上限是自實際交貨之日起兩年(第 39(2) 條),除非這與契約約定的保證期衝突。在 eBay 上,以「貨不對版」申請退貨,最遲須於預計或實際到貨日期後 30 個日曆日內提出,或依賣方公布的退貨期限(以較長者為準)。

「貨不對版」索賠的退貨運費誰承擔?

在 eBay 上,是賣方——它的退款保障政策寫明,商品被退回時,退貨運費由賣方承擔。在依 CISG 處理的跨境 B2B 交易中,這取決於契約條款和買方主張的救濟方式。要注意 eBay 的退款保障完全不涵蓋工業設備和重型機械,所以在假設自己受保障之前,先確認清楚自己的品類。

怎麼才能從源頭上避免和尺寸相關的「貨不對版」索賠?

讓尺寸標註做到不可能被漏看、也不可能被看錯——這是一份文件工作,不是拍照工作。尺寸必須出現在買家真正會看的那張圖片上,標清公差和測量狀態,並且和 PO 完全一致。實務上,這意味著規格圖要從產品真實測量出來的幾何資料生成,而不是在一張壓平的照片上手繪箭頭:尺寸與規格標註工具能把每個標註吸附到產品的真實邊緣,再按每個管道要求的尺寸重新匯出同一張圖,這樣賣場頁面、報價單和型錄上的數字才會是同一個數字,而不是三個不一樣的數字。這也是 AI 影像工具在這件事上不適用的原因:它們只會幫照片換風格,卻能若無其事地編出一個看起來合理、卻根本不是你產品真實資料的測量值——一個憑空編出來又發給買家的尺寸,等於是自己給自己製造了一起「貨不對版」。讓買家真正會看的產品規格表成立的那種嚴謹,同樣也是讓索賠站不住腳的那種嚴謹:同一套數字,處處一致,並且標出公差。

來源與參考

在商品照片上標出精準尺寸與規格,只要幾分鐘精準尺寸與規格 · 免費免費開始
Goods Not as Described: What Counts as a Sp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