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燈具規格是外貿報價裡最容易「話說得句句屬實、單子還是丟了」的地方——因為一張典型規格書上有一半數字,買家理解的意思和工廠寫的意思根本不是同一回事。最經典的一條:買家指定 IP67,因為他以為 IP67 比 IP65 高一級,結果拿到手的燈具第一次沖洗就進水。
IP67 並沒有比 IP65 高。IEC 60529 白紙黑字寫著這件事。以下是買家的工程師真正會逐行核對的每一欄、每個數字實際允許多大空間,以及哪一份測試報告能證明它。
LED燈具規格:買家會逐行核對的九欄
| 欄位 | 買家在這一欄決定什麼 | 站不住的寫法 | 能用的寫法 |
|---|---|---|---|
| 防護等級 | 能不能同時扛住他的高壓沖洗和他的積水 | IP67 | IP65/IP67(依 IEC 60529 雙重標示) |
| 抗衝擊等級 | 人為破壞、堆高機、體育館 | IP66/IK08 | IK08,依 IEC 62262(獨立一欄) |
| 光通量 | 整燈的真實輸出 | 6000 lm LED | 整燈 6000 lm,LM-79 |
| 輸入功率與發光效率 | 能效法規與用電成本 | 50 W | 48.6 W,123 lm/W,LM-79 |
| 色溫與 Duv | 兩台燈裝在同一面牆上像不像 | 3000 K | 標稱 3000 K,7 階容差四邊形 |
| 演色性 | 零售與展示間能不能驗收 | CRI 80 | Ra ≥ 80,R9 ≥ 0 |
| 光束角 | 光打出去的地方是不是他要照的地方 | 60° | 60° 光束角(50%),96° 場角(10%) |
| 流明維持率 | 保固曝險 | 50,000 h | L70 ≥ 50,000 h,B50,由 LM-80 經 TM-21 推算 |
| 標誌與文件 | 能不能合法販售 | CE | LVD + EMC + RoHS 符合性聲明,歐盟責任人具名 |
這一節之後的每一段,都在解釋上表中的某一行。
IP 防護等級:第二位數字到 6 就不再累加
這是 LED 出口生意裡最貴的一個誤解,而標準本身把話說得很清楚。在 IEC 60529 中,第一位特徵數字是累加的——某個等級成立的前提是「同時符合所有較低等級的防護要求」。第二位數字過了 6 就不是這樣:
「第二位特徵數字在 6 及以下時,該標示同時意味著符合所有較低特徵數字的要求……僅標示第二位特徵數字 7 或 8 的外殼,被認為不適合承受噴水(即第二位特徵數字 5 或 6 所對應的條件),除非採用雙重標示,否則毋須符合數字 5 或 6 的要求。」
標準接著給出雙重標示對照表,其中兩個用詞值得直接搬進你的報價單:
| 通過噴水試驗 | 通過浸水試驗 | 標示 | IEC 使用的術語 |
|---|---|---|---|
| 5 | 7 | IPX5/IPX7 | 通用型(Versatile) |
| 6 | 7 | IPX6/IPX7 | 通用型(Versatile) |
| 5 | 8 | IPX5/IPX8 | 通用型(Versatile) |
| 6 | 8 | IPX6/IPX8 | 通用型(Versatile) |
| — | 7 | IPX7 | 受限型(Restricted) |
| — | 8 | IPX8 | 受限型(Restricted) |
「受限型」外殼「僅適用於短時或連續浸水,不適合承受噴水」。所以一盞要用高壓水槍清洗的停車場燈具,需要的是 IP65 或 IP66;單寫一個 IP67,數字再大也是錯的產品。
還有三條 IP 事實,值得寫進你對每一份 RFQ 的回覆:
- IP68 沒有深度。 標準把第二位數字 8 定義為「在由製造商與使用者議定、且比數字 7 更嚴苛的條件下」浸水。任何「IP68 = 2 m」的說法都是一份私下約定,不是 IEC 的要求。寫你自己實測的深度與時間。
- IP67 不等於單純的「1 公尺」。 試驗規定:外殼高度低於 850 mm 時,最低點置於水面下 1,000 mm;外殼高度達到或超過 850 mm 時,最高點只置於水面下 150 mm,時長 30 分鐘。一根高的地面柱燈通過了 IP67,其實幾乎沒怎麼沉下去。
- IP 試驗是型式試驗。 標準原文就是這麼寫的:「本標準規定的試驗為型式試驗。」一個 IP 等級證明的是一個代表性樣品通過了測試,不是櫃子裡每一台都密封良好。
作為對照,兩級噴水試驗的水量差了一個數量級:IPX5 用 6.3 mm 噴嘴、12.5 l/min,IPX6 用 12.5 mm 噴嘴、100 l/min,都在 2.5–3 m 的距離上。
IK 抗衝擊等級和 IP 是兩套標準
把「IP66/IK08」寫成一個等級,是幾千份規格書上都出現過的歸類錯誤。抗衝擊等級屬於 IEC 62262,一份以 CENELEC 出版物 EN 50102 為基礎的獨立標準,有自己的代碼字母與自己的表。IEC 60529 的範圍條款明確把機械衝擊交了出去,把它列在「由相關產品標準負責的事項」裡。
| IK 代碼 | IK00 | IK01 | IK02 | IK03 | IK04 | IK05 | IK06 | IK07 | IK08 | IK09 | IK10 | IK11 |
|---|---|---|---|---|---|---|---|---|---|---|---|---|
| 衝擊能量(J) | 無防護 | 0.14 | 0.2 | 0.35 | 0.5 | 0.7 | 1 | 2 | 5 | 10 | 20 | 50 |
順手改範本的時候還有兩處要更正:IK01 是 0.14 J,不是 0.15 J——網路上多數地方印錯了——以及 IK11(50 J)是存在的,由 2021 年修訂版新增。另外,IEC 的第九級防水數字寫作「IPX9」;IP69K 裡那個「K」來自汽車產業的沿革,所以「符合 IEC 60529 的 IP69K」是一條根本不存在的引用。
標稱「3000 K」到底允許多大偏差:ANSI C78.377 的色溫容差
標稱色溫是一個標籤,不是一次量測。在 ANSI/NEMA/ANSLG C78.377 之下,每一個標稱色溫都有一個目標色溫和圍繞它的容差四邊形。以下取自 2008 版的 Table 1:
| 標稱色溫 | 目標色溫與容差 | 目標 Duv 與容差 |
|---|---|---|
| 2700 K | 2725 ± 145 K | 0.000 ± 0.006 |
| 3000 K | 3045 ± 175 K | 0.000 ± 0.006 |
| 3500 K | 3465 ± 245 K | 0.000 ± 0.006 |
| 4000 K | 3985 ± 275 K | 0.001 ± 0.006 |
| 5000 K | 5028 ± 283 K | 0.002 ± 0.006 |
| 6500 K | 6530 ± 510 K | 0.003 ± 0.006 |
所以一台完全合規的「3000 K」燈具,實測可以落在 2,870 K 到 3,220 K 之間的任何位置。兩台都合規的燈並排裝上去,肉眼看得出差別,而來客訴的那個買家並沒有說錯。
原因寫在標準自己的註解裡:這些四邊形「近似對應於 7 階 MacAdam 橢圓」。更嚴的 3 階或 5 階分 bin 是廠商自願給出的額外承諾,超出了 ANSI 的 bin——它不是「符合 ANSI C78.377」這句話的意思。如果買家要做飯店走廊,就把更嚴的分 bin 明確賣給他;如果他只說了「3000 K」,那就在貨櫃出運之前告訴他這四個字允許什麼。(引用時用現行版本 C78.377-2024,上表的數字歸屬於你確實拿得出來的 2008 版。)
顏色還是二維的。Duv 是色點到黑體軌跡的距離,也是兩台「4000 K」燈具一台偏綠、一台偏粉的原因。只有色溫而沒有 Duv,是半份規格。
演色性 80 完全不告訴你紅色怎麼樣
CRI 定義在 CIE 13.3-1995 裡,規格書上寫的「CRI」指的是一般演色性指數 Ra。R9,也就是飽和紅色樣本,是分開報告的——這就是正經採購會把兩項都指定出來的原因。DesignLights Consortium 現行技術要求把它們寫成兩個彼此獨立的門檻:室內產品需要 Ra ≥ 80 且 R9 ≥ 0;室外與高天井產品需要 Ra ≥ 70,其中高天井允許 R9 ≥ −40,而室外產品無論如何都必須報告 R9。
TM-30 並沒有取代 CRI。同一份文件把 TM-30(IES Rf ≥ 70、Rg ≥ 89)和 CIE 13.3(Ra、R9)列為擇一即可的兩種方案——滿足任一即可。宣稱 CRI 已經過時的供應商,是在和買家白紙黑字的規格本身爭論。
整燈光通量不等於晶片光通量
這個品類裡最常見的灌水數字。燈具發光效率等於封裝發光效率乘以整燈效率,而中間的損失很大。美國能源部自己的拆解:
| 產品 | LED 封裝發光效率 | 熱學 | 驅動器 | 光學 | 整燈效率 | 燈具發光效率 |
|---|---|---|---|---|---|---|
| 嵌入式燈盤 | 200 lm/W | 93% | 88% | 92% | 75% | 150 lm/W |
| 室外場地燈 | 175 lm/W | 90% | 92% | 87% | 72% | 126 lm/W |
| 球泡燈 | 200 lm/W | 86% | 84% | 88% | 65% | 130 lm/W |
DOE 在別處說得更直白:熱學、驅動與光學的損失「可能導致發光效率下降超過 30%」。LightingEurope 列出這件事變成不實陳述的四種形式——用模組光通量冒充整燈光通量、用 25 °C 的數據取代燈內實際工作溫度下的數據、用模組功率取代總輸入功率,以及拿內建電源的產品去和外接電源的產品相比。
如果買家的補助方案會壓一個發光效率門檻下來,DLC 現行的最低值是一塊有用的地板:嵌入式燈盤 120 lm/W、線性環境照明 125、高天井 135、室外場地與道路 125、室內指向性照明 95——全部依 LM-79 量測。同一份文件還要求 功率因數 ≥ 0.9、THD ≤ 20%、最少五年保固,這三行在多數工廠規格書上是缺的。
關於這些數字怎麼呈現,有一條很實際的經驗:買家同時比五份報價的時候,會打開五張產品圖,最多再打開一份 PDF。把實測尺寸與等級標註直接鎖在產品圖上的工具——吸附到邊緣量取,再按各平台要求的圖片尺寸匯出——能把「IP65/IP67 · 126 lm/W · Ra 80 / R9 0」放到比較真正發生的位置。之所以要用幾何方式標上去,而不是讓 AI 生成,理由很簡單:AI 圖像生成器會很樂意畫出一個看起來煞有介事、數值卻是錯的標註,而產品圖上一個錯的等級,是一句陳述,不是一個筆誤。
光束角是 50% 那個點,場角是 10% 那個點
同一台燈的兩個不同數字,而且差得不小。IES 的定義:
- 光束角 —— 「強度為最大強度 50% 的兩個方向之間的夾角。」
- 場角 —— 「強度為最大強度 10% 的兩個方向之間的夾角。」
DOE 給的算例:一個簡單的餘弦分布,光束角是 120°,場角是 169°。這裡還有一個尚未解決的標準衝突——ANSI/IES RP-16 從最大強度起算,ANSI C78.379 用中心光束強度,遇到非對稱配光兩者會分道揚鑣。寫清楚你的數字是哪一種。
LM-79 與 LM-80:哪一份報告能證明哪一項
| 報告 | 它量測的是什麼 | 它不能告訴你什麼 |
|---|---|---|
| LM-79(現行:LM-79-24) | 成品燈具或燈泡的光學與電氣性能:光通量、輸入功率、發光效率、顏色、配光 | 關於壽命的一切。它「不適用於 LED 封裝、模組或陣列」 |
| LM-80(現行:LM-80-21) | LED 封裝在設定殼溫下隨時間變化的流明維持率 | 關於你成品燈具的散熱或驅動器的任何事 |
| TM-21(現行:TM-21-21) | 根據 LM-80 數據推算長期流明維持 | 它是推算而非量測,而且能報到實測時數之後多遠是有上限的 |
接受一份 LM-79 報告之前有兩件事要核。第一,它是一張快照:它「不涉及壽命評級、性能隨時間的變化(例如流明維持率)或 LED 殼溫」。第二,它的內容取決於用了什麼設備——積分球報告裡沒有配光數據(沒有光束角、沒有配光曲線、沒有 IES 檔),而分布光度計報告往往沒有顏色數據。要問清楚用的是哪一種。
多數中國工廠的規格書至今還在引 LM-79-08、LM-80-08 和 TM-21-11。這已經落後兩個版本,買家那邊的規格工程師看得出來。
L70 流明維持率不寫 B 值,說的就是一半燈具
「L70 50,000 小時」是一句不完整的話。L 是光通量門檻;B 是已經跌破這個門檻的那部分母體的比例,而業界在 B 省略時的預設值是 B50——一半的燈具。LightingEurope 說得很直接:「中位有效壽命是指一個 LED 燈具母體中有 50%(B50)發生光衰的那個時間點……通常表示為 Lx,因而沒有 B50 的說明。」
B10 是一個比 B50 強得多的承諾,也更貴。而且這兩個字母都不涵蓋徹底故障:突發失效——驅動器直接不動——是以 C 值單獨統計的,所以一個母體可以滿足 L70/B50,同時其中一部分已經完全壞了。給一個具體的基準:DLC 目前要求白光產品 L70 ≥ 50,000 小時,證據是 LM-80 加上帶原位溫度量測的 TM-21,或者 LM-84 加 TM-28。
認證標誌與文件
| 市場 | 要求什麼 | 供應商最常寫錯的一行 |
|---|---|---|
| 歐盟 | 透過 LVD 2014/35/EU、EMC 2014/30/EU、RoHS 2011/65/EU(附錄 I 第 5 類 = 照明)取得 CE,再加生態設計與能源標示 | CE 是自我聲明——LVD 寫明「本指令中不存在需要公告機構介入的符合性評鑑程序」——但技術文件裡仍然要有真實的測試報告,並保存 10 年 |
| 歐盟 | 一個設立於歐盟境內的經濟營運者,名稱標在產品或包裝上 | Regulation (EU) 2019/1020 第 4 條自 2021 年 7 月 16 日起適用。沒有歐盟境內的責任人,就不能合法投放市場 |
| 英國 | 依 SI 2024/696,CE 可與 UKCA 並行使用或取代 UKCA,且無期限 | 英國並不存在一個迫在眉睫的 CE 截止日 |
| 美國/加拿大 | 由 OSHA 認可的 NRTL 認證(燈具用 UL 1598,LED 設備用 UL 8750) | UL 是一家公司,不是一個法律類別。Intertek 的 ETL 標誌同樣有效 |
| 美國 | FCC Part 15 Subpart B,走供應商符合性聲明 | 一台不帶無線功能的燈具沒有 FCC ID——FCC ID 只發給認證核准 |
一個把自己品牌印在你燈具上的歐盟買家,在 LVD 第 10 條之下就成了法律意義上的製造商——在答應貼牌之前值得先知道這一點。
報價前的 LED燈具規格自查清單
- 噴水與浸水兩種工況都存在時,防護等級用雙重標示(IP65/IP67,而不是單寫 IP67)
- 抗衝擊等級獨立一行,引用 IEC 62262
- 光通量與功率寫的是整燈而不是 LED 模組,並附上 LM-79 報告
- 發光效率由上面這兩個數字算出,而不是從晶片規格書抄來
- 色溫同時給出 Duv 與分 bin 容差(7 階 ANSI,或者你確實分得更嚴就寫更嚴的)
- Ra 和 R9 都寫出來
- 光束角標明是 50% 那個點,旁邊給出場角
- L70 同時寫時數和 B 值,由 LM-80 + TM-21 支撐
- 功率因數與 THD 都寫出來
- 測試報告版本是現行版(LM-79-24、LM-80-21、TM-21-21)
- 歐盟責任人已經具名,或者明確註明需由買家指定
把這份清單每一行都填滿的 LED燈具規格,報價報得更高,事後爭執更少。這和讓一份買家願意讀的產品規格書成立是同一種紀律,只是用在了一個數字特別容易灌水的品類上——而它和線材那邊的老問題是一對:兩套換算慣例會在 AWG 與 mm² 線徑規格 上留下 20% 的落差。想看一張標好規格的產品圖長什麼樣,標註範例是最短的答案。
FAQ
出口用的 LED燈具規格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九欄:防護等級(噴水與浸水兩種工況都存在時用雙重標示)、引用 IEC 62262 的抗衝擊等級、來自 LM-79 報告的整燈光通量與輸入功率、由這兩個數字算出的發光效率、帶 Duv 與分 bin 容差的色溫、Ra 與 R9、標明為 50% 點的光束角、帶時數與 B 值的 L70,以及認證標誌加上具名的歐盟責任人。寫得比這少,買家的工程師就會用對他有利的假設去補空缺。
IP67 比 IP65 更好嗎?
不是。兩者防的是不同的東西,而且 IEC 60529 寫明:僅標示第二位數字 7 或 8 的外殼「被認為不適合承受噴水」。IP65 管的是噴水,IP67 管的是短時浸水。既要扛噴水又要扛浸水的產品,兩項都得測,並以 IP65/IP67 這樣的雙重標示寫出來——標準把這種應用稱為「通用型(Versatile)」。單寫一個 IP67 屬於「受限型(Restricted)」。
一台標稱 3000 K 的 LED 最多能偏多少還算合規?
依 ANSI C78.377 的 2008 版表格,標稱 3000 K 的目標值是 3045 K,容差 ±175 K——大致是 2,870 K 到 3,220 K——落在一個標準說「近似對應 7 階 MacAdam 橢圓」的四邊形裡。更嚴的 3 階或 5 階分 bin 是額外的自願承諾,不是達到 ANSI 標稱的組成部分。
LM-79 和 LM-80 有什麼差別?
LM-79 量測的是成品燈具或燈泡在某個時間點的表現——光通量、功率、發光效率、顏色與配光——並且明確「不適用於 LED 封裝、模組或陣列」。LM-80 量測的是 LED 封裝的輸出在受控殼溫下隨時間的衰減。這兩者單獨都不構成壽命聲明;從 LM-80 數據推算出 L 值的方法是 TM-21。
「50,000 小時」是指燈具能用 50,000 小時嗎?
不是。它通常指的是 B50 條件下的 L70:母體中有一半跌到初始輸出 70% 的那個時間點。突發失效——驅動器直接壞掉——依 C 值單獨統計,所以完全可能出現一部分產品已經徹底壞了、而整個母體仍然滿足 L70/B50 的情況。跟供應商要 B 值;給不出來,就當作 B50。
來源與依據
- IEC 60529 —— 外殼提供的防護等級(IP 代碼)全文
- IEC 62262 —— 外殼對外部機械衝擊的防護等級(IK 代碼)
- NEMA —— ANSI/IEC 60529-2020 範圍與目次
- DesignLights Consortium —— SSL V6.0 技術要求(發光效率、CRI/R9、L70、功率因數、保固)
- US DOE —— 讀懂 LM-79 報告
- US DOE —— 固態照明研發機會(整燈效率拆解)
- US DOE —— LED 的能源效率
- US DOE —— 學校照明規格撰寫指引
- LightingEurope —— LED 燈具性能評估(L/B/C 表示法、不實陳述)
- IES —— 光束角的定義
- IES —— 場角的定義
- Directive 2014/35/EU —— 低電壓指令
- Directive 2014/30/EU —— 電磁相容
- Directive 2011/65/EU(RoHS)合併版 —— 附錄 I 第 5 類、附錄 II
- Regulation (EU) 2019/1020 —— 第 4 條,歐盟境內的經濟營運者
- GOV.UK —— UKCA 標誌的使用(英國對 CE 的承認)
- SI 2024/696 —— 2024 年產品安全與計量等(修正)規則
- OSHA —— 國家認可測試實驗室(NRTL)計畫
- OSHA —— 現行 NRTL 名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