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電池標籤要求:三張時間表,只有兩張固定

歐盟電池標籤要求分成三張時間表,其中兩個日期是固定的。逐項日期對照表、尺寸規則,以及可直接寫進規格書的標籤區塊。

歐盟電池標籤要求:三張時間表,只有兩張固定

歐盟電池標籤要求不是一個截止日,而是三張時間表上的四類標示。三張時間表裡只有兩張是固定的——這正是許多外貿團隊準備錯日期、而買家總能挑出「看起來很合規」標籤照片的原因。

只要你的產品裡裝著電池,就在適用範圍內。行動電源、電鑽、電動自行車燈、藍牙喇叭、玩具都一樣:標示要打在電池本體上,不能只打在外箱。

歐盟電池標籤到底包含什麼

依歐盟《電池與廢電池法規》(EU) 2023/1542,電池標籤是打在每一顆投放歐盟市場電池上的法定標示組合:打叉的輪式垃圾桶(分類回收標誌)、超過重金屬門檻時出現的 Cd 或 Pb 化學符號、一般資訊標籤、容量標籤,以及 2027 年 2 月 18 日起的 QR 碼。

第一次做歐盟出口的供應商,常被四件事卡住:

  • 被標示的是電池本身,即使它封在你的產品裡面。
  • 標籤規則在第 13 條,版式與格式在附件 VI。符合性聲明與 CE 標誌是另外的義務。
  • 第 13 條裡有一個日期是附條件的,你表格裡那個「截止日」可能根本還沒開始算。
  • 標籤既是文字問題,也是尺寸問題。標誌有最小面積,你的商品頁圖片有最大裁切。

歐盟電池標籤要求裡的三張時間表

標示 法律依據 適用起始 固定日期?
Cd 或 Pb 化學符號(超門檻) 第 13(5) 條 2024 年 2 月 18 日(法規一般適用日) 是
分類回收標誌(打叉垃圾桶) 第 13(4) 條 2025 年 8 月 18 日 是
一般資訊標籤 第 13(1) 條、附件 VI A 部分 2026 年 8 月 18 日或標籤實施法案生效後 18 個月,以較晚者為準 否
容量標籤(可充電可攜、LMT、SLI) 第 13(2) 條 同上,附條件 否
「不可充電」及最低平均使用時長 第 13(3) 條 同上,附條件 否
每顆電池上的 QR 碼 第 13(6) 條 2027 年 2 月 18 日 是

六列中已有兩列生效,另有兩列日期可能後移。只有 QR 碼既是未來日期、又沒有附加條件。

為什麼 2026 年 8 月 18 日是附條件日期

細讀第 13(1) 條,條件就在第一句:標籤自 2026 年 8 月 18 日起適用,或自第 10 款所述實施法案生效日起 18 個月後適用,以較晚者為準。

第 13(10) 條要求歐盟執委會在 2025 年 8 月 18 日前通過該實施法案,統一規定第 1 至 3 款標籤要求的調和規格——版式、符號、一般資訊標籤的格式。法案不生效,18 個月的備用時鐘就不會啟動。

一個以「或實施法案生效後 18 個月」開頭的電池標籤截止日,不是截止日,而是給只讀到第一個日期的人設的絆線。

實務上有三點改變:

  • 別把 2026 年 8 月 18 日當成硬性分界,先查實施法案的最新狀態。調和標籤格式在 2025 至 2026 年間仍以草案形式徵求意見,產業協會對草案的意見書是公開的——向印刷廠下單前先讀最新一版。
  • 也別拿「附條件」當拖延理由。 一般資訊標籤寫的是你本來就必須掌握的事實:化學體系、容量、生產日期。慢的是收集資料,不是印刷。
  • 把兩個固定日期當成真正的活。 分類回收標誌自 2025 年 8 月 18 日起就是強制項;QR 碼在 2027 年 2 月 18 日上路,與標籤格式是否定稿無關。

2025 年 8 月起就已強制的那一項

這是只讀到「2026 年標籤」的供應商最容易漏掉的一項。附件 VI B 部分的分類回收標誌——打叉的輪式垃圾桶——自 2025 年 8 月 18 日起適用於所有電池。

它也是工廠自帶標籤最常缺少的標示:為本土市場做的標籤,沒有理由印歐盟的廢棄物標誌。

第 13(4) 條的尺寸規則:

電池形態 最小標誌面積 最大尺寸 備用做法
任何電池 最大側面面積的 3% 5 × 5 cm —
圓柱電芯 表面積的 1.5% 5 × 5 cm —
電池太小、標誌無法辨識 標誌會小於 0.47 × 0.47 cm — 印在包裝上,不小於 1 × 1 cm

注意這條備用做法管什麼、不管什麼。電池確實太小時,可以把分類回收標誌移到包裝上;一般資訊標籤、容量標籤與 QR 碼不適用。第 13(7) 條只在「因電池性質與尺寸」無法印在本體時,才允許放到包裝與隨附文件——這是窄門,不是通用許可。

若電池含鎘超過 0.002% 或含鉛超過 0.004%,Cd 或 Pb 符號要印在分類回收標誌下方,面積至少為該標誌的四分之一(第 13(5) 條)。兩個門檻、兩個符號、一個位置。百分比算對,比圖案好看更重要。

決定標籤能否撐過產品照的尺寸

這是多數標籤指南跳過、而買家真正看到的部分。一張合規但在你發出的照片裡讀不清的標籤,等於樣品被退。

算一下就知道。假設產品寬 500 mm,佔滿一張 1200 像素寬的商品圖,1 毫米約等於 2.4 像素,50 mm 的分類回收標誌大約 120 像素——能讀。同一產品放進 400 像素寬的縮圖,標誌只剩 40 像素,就是一團灰。

兩個實務結論:

  • 把標籤單獨拍一張,正對、佔滿畫面、旁邊不放別的東西。主體是標籤文字,不是產品。
  • 一組圖裡保留一張全景、一張標籤特寫,並在圖說裡說明各自展示哪個標示。買家與平台審核都會專門找那個垃圾桶符號。

歐盟電池標籤要求給的是最小面積,你的商品頁裁切給的是上限。如果你的規格圖已在照片上打實測標註,標籤區塊是同一件事:位置固定、隨裁切一起縮放。把標註鎖在圖片匯出尺寸上、而不是每個視窗重畫的軟體,才不會讓 3 毫米高的字壓成一條灰線。這是展示決定,不是合規決定——但它決定你的合規證據能不能讀。

2027 年 2 月 18 日起 QR 碼必須打開什麼

第 13(6) 條沒有附加條件:自 2027 年 2 月 18 日起,每顆電池都要有附件 VI C 部分規定的 QR 碼。

指向哪裡取決於電池類別:

  • LMT 電池、容量大於 2 kWh 的工業電池、電動車電池: QR 碼打開第 77 條的電池護照。
  • 其他所有電池: QR 碼打開本條第 1 至 5 款的標籤資訊、第 18 條的符合性聲明、第 52(3) 條的報告,以及第 74(1)(a)–(f) 條的廢電池預防與管理資訊。
  • SLI 電池: 另需顯示從廢電池回收、存在於活性材料中的鈷、鉛、鋰或鎳數量。

法規還要求這些資訊完整、最新、準確。這是生產資料義務,不是設計義務。2027 年印在外箱上的 QR 碼指向一份 2024 年的 PDF,即使掃得出來,也不合格。

工廠供貨時,標籤由誰負責

只要產品上打你的品牌,你就是法規定義下的「製造商」——即使電池是海外工廠設計、採購電芯、印刷標籤。進口商負責查核,標籤正確性的責任不隨紙箱轉移。

真正的風險不是造假,而是漂移。工廠會印其他客戶能接受的標籤,那些市場不要求歐盟符號,差異要等到海關抽樣或買家的合規團隊索取照片才暴露。

首批出貨前索取三樣東西:

  • 電池本體上實際標籤的正面照片,解析度能讀清——不是設計稿檔案。
  • 實測的化學體系與容量,附測試報告編號,讓標籤與聲明對得上。
  • 鎘、鉛含量,這兩個數字決定要不要加 Cd/Pb 符號。

順手還可核對兩項相鄰義務:整個產品適用的 CE 標誌尺寸要求,以及決定樣品怎麼寄到的 鋰電池運輸限制。

寫進規格書的電池標籤區塊

把標籤事實集中到一個區塊,讓每張圖紙、產品卡、商品頁都複用它。否則標籤寫 2,000 mAh、商品頁寫 2.2 Ah,買家就會問哪個是真的。

欄位 填什麼 來源
製造商 法定名稱、註冊商號、通訊地址 你的公司紀錄,不是工廠名
電池類別 可攜、LMT、SLI、工業、EV 法規定義,不是行銷說法
化學體系 如 鋰離子 NMC、磷酸鐵鋰、鎳氫 電芯規格書
容量 Ah 與 Wh,註明測試條件 測試報告
標稱電壓 V 電芯規格書
生產日期 年月(或週) 生產紀錄
重量 g 或 kg,淨重 逐台秤重
鎘/鉛狀態 低於或高於 0.002% / 0.004% 檢測報告
分類回收標誌 在本體上,或在包裝上及尺寸 標籤照片
QR 碼指向 網址或護照識別碼 生產系統

調和格式生效後,再依附件 VI A 部分核對一般資訊標籤的確切措辭——上表是給它餵資料,不是替代它。同時確保標籤、規格書與 出口用產品尺寸標籤 用同一套單位;標籤混用 mAh 與 Ah,和圖紙混用毫米與英吋是同一類錯誤。

電池與機加工件同處一頁的工業產品,標籤區塊天生屬於工業品規格圖:一張圖、一個版本、一套數字。

寄樣前的電池標籤檢查

  • 電池類別依法規定義確認,不是依銷售資料
  • 分類回收標誌在電池本體上,面積為最大側面的 3%(圓柱電芯 1.5%)
  • 在準備發出的照片裡仍可辨識——以 400 像素寬檢查一次
  • 鎘、鉛結果在檔;超過 0.002% / 0.004% 時已加 Cd/Pb 符號
  • 容量同時以 Ah 與 Wh 標示,並附測試報告編號
  • 適用第 13(3) 條時,已標示「不可充電」與最低平均使用時長
  • 標籤照片是全貌,不是只截了品牌名
  • 即使 2027 年才開印,QR 碼的指向已經確定
  • 規格書、商品頁、標籤三處容量與化學體系一致
  • 標籤稿版本與日期已記錄在技術文件裡

常見問題

歐盟電池標籤要求自 2026 年 8 月 18 日起生效嗎?

不自動生效。第 13(1) 至 (3) 條自 2026 年 8 月 18 日或標籤實施法案生效後 18 個月起適用,以較晚者為準。分類回收標誌自 2025 年 8 月 18 日起已強制,QR 碼自 2027 年 2 月 18 日起強制,都與該實施法案無關。

分類回收標誌可以印在包裝上而不是電池上嗎?

只有當電池小到標誌無法辨識時。第 13(4) 條允許在標誌會小於 0.47 × 0.47 cm 時移到包裝上,此時包裝上的標誌不小於 1 × 1 cm。其他標示不適用這個例外。

封在產品裡的電池還要單獨貼標籤嗎?

要。義務落在投放歐盟市場的電池上,包括裝入電器、工具與消費品的電池。外箱上的標籤不能代替電池本體上的標示。

電池 QR 碼什麼時候強制?

2027 年 2 月 18 日,所有電池。LMT、容量大於 2 kWh 的工業電池與 EV 電池打開電池護照;其他電池打開標籤資訊、符合性聲明與廢棄物處理資訊。

工廠標籤寫錯了,誰負責?

以自己的品牌把電池投放歐盟市場的經濟營運者。產品上打你的標識,工廠的本土標籤不能把義務轉走。把標籤稿、版本與測試資料留在你的技術文件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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