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SR标签要求六大误区:出口商还在踩的坑

GPSR标签要求自13 December 2024起正式生效,六个常见误区——从“CE认证就够了”到“库存能沿用旧规”——仍在让非欧盟卖家的商品被下架、货物被扣、账号被封。本文逐条援引法规原文与欧盟委员会官方解读,把每条误区都一次讲清楚讲透彻。

GPSR标签要求六大误区:出口商还在踩的坑

GPSR标签要求自13 December 2024起正式生效,但下面这六种说法,至今仍在让非欧盟制造商付出代价——被下架的商品、被扣的货、被封的平台账号。每一条听起来都合情合理,但只要花十分钟自己翻一下法规原文,就会发现每一条都站不住脚。

这些规则来自Regulation (EU) 2023/988(通用产品安全法规),该法规于10 May 2023通过,12 June 2023生效,并自13 December 2024起正式适用——同一天,旧版通用产品安全指令Directive 2001/95/EC被废止(Regulation (EU) 2023/988,第50条与第52条)。2025年11月,欧盟委员会又新增了两份官方解释性指引,绝大多数"听说……"式的争论,到这两份文件面前就站不住脚了。

GPSR标签要求实际涵盖哪些内容

GPSR标签要求,指的是产品本身、包装以及线上商品页面必须携带的身份识别与安全信息——它不是认证标志,也不是检测报告。这些要求分为两个层面。

产品本身(第9条)。 制造商必须确保其产品"标有型号、批号或序列号,或其他能够识别产品且便于消费者清晰查看和辨认的标识;若产品的尺寸或性质不允许这样做,则须在包装或随附文件上提供所需信息"(第9(5)条)。此外,制造商还必须"标明其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邮政地址及电子地址",并将其置于"产品本身,若无法做到,则置于包装或随附文件上"(第9(6)条)。使用说明和安全信息必须"使用消费者能够轻松理解的语言,具体语种由产品在该市场提供的成员国决定"(第9(7)条)。

线上商品页面(第19条)。 产品通过线上或远程销售方式提供时,"该产品的报价须清晰、醒目地标明至少以下信息":

第19条项 报价中必须包含的信息
(a) 制造商的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以及可联系到制造商的邮政地址与电子地址
(b) 若制造商未在欧盟境内设立,则须提供负责人的名称、邮政地址与电子地址,该负责人的定义依据本法规第16(1)条或Regulation (EU) 2019/1020第4(1)条
(c) 能够识别该产品的信息,包括产品图片、型号及其他产品标识符
(d) 须附加于产品、包装或随附文件上的任何警示或安全信息,并使用该成员国消费者易于理解的语言

注意(b)项:它引用的是Regulation (EU) 2019/1020第4(1)条,而不是该法规的第16(1)条。网上一半的合规总结都把这个引用搞错了——条款号一错,你就得跟手里拿着法规原文的平台审核员理论。

接下来看这六个误区。

误区一:"GPSR只适用于直接卖给欧盟消费者的情况"

错误,但背后确实有一个真实的细微差别。

"在市场上提供"这一行为触发义务,法规将其定义为"在商业活动过程中,无论是否有偿,为在欧盟市场上分销、消费或使用而供应产品"(第3(6)条)。把一整柜货卖给欧盟进口商,就属于为分销而供应。第9条的产品标识义务与第16条的负责人要求,从该批产品第一次在欧盟市场上被提供的那一刻起就生效——无论是通过B2B进口商还是其他渠道。

细微差别在于:第19条(商品页面信息)和第22条(平台义务)专门针对远程销售和线上销售。如果你从不做线上销售,这两条不会直接约束你。但你的进口商要承担这些义务,进口商也会把这些要求沿供应链往上推,写进给你的采购订单里。

误区二:"我们的产品有CE认证,所以GPSR跟我们无关"

错误,而且这是代价最大的一个误区。

第2(3)条确实为受欧盟协调立法覆盖的产品豁免了GPSR的部分内容:"就欧盟协调立法所涵盖的风险或风险类别而言,第II章不适用",以及"第III章第1节、第V章和第VII章、第IX章至第XI章不适用"。

重点看这份清单里没有列出什么。第III章第2节——即第19条至第21条,远程销售商品页面信息要求——并未被豁免。第IV章,即线上平台义务,同样没有被豁免。欧盟委员会自己在2025年11月的指引中以清单形式给出了说明:对于已受特定欧盟协调要求约束的产品,"第III章第2节——经济经营者关于远程销售的义务、产品相关事故的报告,以及电子格式信息提供的相关规定"仍然适用,"第IV章——线上平台提供者"同样适用(Commission Notice C/2025/6233,第2.2节)。

所以,带CE认证的玩具或电器,确实可以豁免GPSR的制造商标识规则——因为其自身的指令已经覆盖了这部分内容——但仍然完全受GPSR商品页面规则的约束。eBay对卖家说得更直白:"任何销往欧洲的CE认证产品,都必须在产品或包装上列明一个在欧盟设立的经济经营者"(eBay,销售相关法规说明)。

误区三:"存在一个必须印刷的GPSR标志或标签格式"

错误。 不存在所谓的GPSR标志,也没有GPSR证书、logo、印章或注册编号。

把整部52条的法规和41页的委员会指引翻遍,你也找不到任何法定图标。GPSR要求的是信息本身——制造商名称与地址、型号/批号/序列号标识、负责人信息、警示与安全文字——需置于产品、包装、随附文件或线上报价中。具体呈现格式由你自己设计,只要结果做到"便于消费者清晰查看和辨认"即可。

"兜售"GPSR标签模板"的供应商,卖给你的是一份版式,而不是一项合规要求。或许有用,但绝非强制。

误区四:"我们的英国办公室可以担任欧盟负责人"

对大不列颠不成立,对北爱尔兰成立。

第16(1)条写得很明确:"受本法规约束的产品,须在欧盟境内设有一名负责该产品在Regulation (EU) 2019/1020第4(3)条所规定任务的经济经营者,否则不得投放市场。"第16(3)条随后要求该经营者的名称与联系方式"须标明于产品、包装、包裹或随附文件上"。

英国政府自己发布的文件也确认了这种区别对待:该法规"自13 December 2024起直接适用于北爱尔兰(NI)",负责合规的经营者须在欧盟或北爱尔兰设立(GOV.UK,EU Regulation 2023/988 通用产品安全说明)。伦敦的地址不符合条件,贝尔法斯特的地址符合。

谁能担任这一角色,由Regulation (EU) 2019/1020第4(2)条规定:在欧盟境内设立的制造商;制造商未在欧盟设立时的进口商;持有书面授权的授权代表;或在欧盟设立的订单履行服务提供商(Regulation (EU) 2019/1020,第4条)。委员会的指引把后果说得很直白:"只有在欧盟境内为产品设有负责人的情况下,你才能将产品投放欧盟市场。"

误区五:"我们现有的库存可以沿用旧规,不受新规约束"

基本错误,因为判定标准是按"每一件产品"来算的,而不是按"产品设计"来算的。

第51条确实保护了已经售出的产品:成员国"不得阻碍受Directive 2001/95/EC约束、且符合该指令、并已于13 December 2024之前投放市场的产品在市场上提供"。

但"投放市场"指的是某一件具体产品第一次在欧盟境内被提供。委员会对此说得很清楚:"投放市场,指产品在欧盟市场上第一次被提供,这需要具体到产品的每一件单品逐一判定。"也就是说,一款五年未变的产品设计,今天新到一批货抵达欧盟,这批货就是今天才"投放市场"——要么完全符合GPSR,要么完全不符合,没有中间地带。

顺带一提:该指引还确认GPSR"适用于投放市场或在市场上提供的产品,无论其为全新、二手、维修还是翻新",因此,只要是经济经营者销售的翻新品和二手商品,同样在GPSR的适用范围之内。

误区六:"制造商地址必须出现在产品图片上"

错误,而且很值得搞清楚,因为搞错了会白白浪费大量设计工时。

第19条要求信息在报价——也就是商品页面——中"清晰、醒目"地标明,并没有要求把信息做进图片文件里。出于无障碍访问的考虑,委员会的指引其实持相反立场:警示不应把所有必要信息都塞进图片里,因为文字转语音软件读不出图片里的内容。所需信息应该以真实文本的形式,填在商品页面的相应字段里。

这个区别很重要,因为各大平台早就建好了对应的结构化字段。亚马逊在其商品刊登API中开放了GPSR相关属性,包括gpsr_manufacturer_reference.gpsr_manufacturer_email_addressdsa_responsible_party_addressgpsr_safety_attestation,并预留了安全文件及其语言代码的填写位置(Amazon SP-API,GPSR商品刊登属性)。eBay卖家中心也列出了同样的必填字段,并支持批量上传合规联系人信息(eBay卖家中心,通用产品安全法规)。

把字段填好,让图片去做图片擅长的事——而在B2B平台上,图片这件事本身也有一套同样具体的独立规则,详见B2B平台图片要求

各项信息到底该放在哪里

信息 产品本身/包装上 线上报价中
型号、批号或序列号(或其他标识符) 是——第9(5)条;产品过小时可放在包装或随附文件上 是,作为第19(c)条产品识别信息的一部分
制造商名称及邮政+电子地址 是——第9(6)条 是——第19(a)条
欧盟负责人(针对非欧盟制造商) 是——第16(3)条;置于产品、包装、包裹或随附文件上 是——第19(b)条
警示与安全信息(当地语言) 是——第9(7)条 是——第19(d)条
产品图片 —— 是——第19(c)条
任何GPSR标志或logo 不存在 不存在

做错了会有什么后果

第44条把处罚交给了各国国内法:成员国"须制定适用于违反本法规行为的处罚规则",这些处罚"须具有有效性、相称性与劝阻性",并且各成员国须在13 December 2024之前将其处罚规则通报欧盟委员会。

所以,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欧盟罚款数字。你在网上看到的任何具体欧元罚款金额,都只是某一个成员国的国内法规定,而不是欧盟层面的统一事实——而且,大多数出口商实际上最先撞上的处罚,根本不是罚款,而是平台把商品页面下架。一个被下架的页面,和一个本身就做得很差的页面,造成的损失是一样的,这也是为什么合规工作和让海外买家信任的专业产品图片这类更宽泛的问题,常常会在同一周落到同一张办公桌上。

适用范围:GPSR不管什么

GPSR是一张安全网。第2(1)条规定其适用范围为"在欧盟法律中不存在具有相同目标、针对相关产品安全的特定规定"的情况。第2(2)条随后排除了以下内容:人用或兽用药品、食品、饲料、活体植物与动物、封闭使用的转基因生物、动物副产品、植物保护产品、由服务提供商操作、载有消费者的某些运输设备、受Regulation (EU) 2018/1139约束的航空器,以及古董。

如果你的产品不在上述清单里,且最终可能被消费者使用,那就应默认自己在GPSR的适用范围之内。

上架前自查清单

  • 型号、批号或序列号标识出现在产品本身上——若产品确实过小,则出现在包装上
  • 制造商名称,以及邮政地址和电子地址两者都出现在产品或包装上
  • 存在一名在欧盟(或北爱尔兰)设立的负责人,有明确姓名/名称,且可被联系到
  • 负责人的联系信息出现在产品、包装、包裹或随附文件上
  • 警示与安全信息已针对你销售到的每一个成员国翻译到位
  • 第19条要求的四大类信息,已作为文本填入平台的结构化字段
  • 商品页面中有产品图片,符合第19(c)条
  • 团队里没有人还在等一张根本不存在的"GPSR证书"

常见问题

GPSR是什么时候开始生效的?

Regulation (EU) 2023/988于10 May 2023通过,12 June 2023生效,并自13 December 2024起正式适用——同一天,Directive 2001/95/EC被废止。欧盟委员会又于21 November 2025发布了两份解释性指引,编号分别为C/2025/6233和C/2025/6238。

如果我只做B2B、卖给进口商,还需要欧盟负责人吗?

需要,但通常你的进口商就可以充当这个角色。第16(1)条规定,除非有一名在欧盟设立的经济经营者对产品负责,否则产品完全不得投放欧盟市场;而Regulation (EU) 2019/1020第4(2)条把进口商列为可以担任该角色的四类经营者之一。你唯一不能做的,就是默认这个角色"理所当然"已经有人在担任,而不去书面确认到底是谁。

GPSR是不是意味着我要把所有产品图都重做?

不是。法定信息应该放在商品页面的文本字段里,而不是做进图片里——委员会的指引明确不鼓励把必需信息锁死在图片内部。真正值得做的,是趁着重做每一条商品页面的机会,把剩下那部分工作也一并做好:图片仍然要回答买家问得最多的那个问题——这东西到底多大。把实际测量出的尺寸标注到产品图上——真实测量、精确贴合物体边缘,再按各平台的规格尺寸导出——才是整套页面重做工作里真正能收回成本的部分,这和随手做一张好看的图、配上几个编出来的数字,完全是两回事。家具商品标注示例展示了成品的效果。

CE认证足以满足GPSR合规要求吗?

不够。CE认证可以豁免GPSR第III章第1节的制造商标识规则,因为相关协调立法已经覆盖了这部分内容。但它不能豁免第III章第2节——即第19条的远程销售商品页面信息要求——也不能豁免第IV章的平台义务。委员会2025年的指引明确将这两部分列为对协调类产品同样适用。

GPSR不合规会被罚多少钱?

没有统一的欧盟数字。第44条要求各成员国自行制定"具有有效性、相称性与劝阻性"的处罚规则,并须在13 December 2024之前通报欧盟委员会。网上看到的任何具体金额,都只是某一个国家的国内法规定,务必以该国自己的官方来源为准。

GPSR适用于二手和翻新商品吗?

适用。委员会指引明确指出,GPSR适用于"无论全新、二手、维修还是翻新"的产品,且这些义务完全适用于由经济经营者投放市场或在市场上提供的二手、翻新和维修产品。消费者自己动手维修自己物品的行为,则不在此范围之内。

资料来源与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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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R Labelling Requirements for Non-EU Manufactur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