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SR標籤要求六大迷思:出口商還在踩的坑

GPSR標籤要求自13 December 2024起正式生效,六個常見迷思——從「CE認證就夠了」到「庫存能沿用舊規」——仍讓非歐盟賣家的商品被下架、貨物被扣、帳號被停權。本文逐條引用法規原文與執委會官方指引,把每個迷思都一次講清楚講透徹。

GPSR標籤要求六大迷思:出口商還在踩的坑

GPSR標籤要求自13 December 2024起正式生效,但以下六種說法,至今仍讓非歐盟製造商付出代價——商品被下架、貨物被扣、平台帳號被停權。每一條聽起來都合情合理,但只要花十分鐘親自翻一下法規原文,就會發現每一條都站不住腳。

這些規則來自Regulation (EU) 2023/988(通用產品安全法規),該法規於10 May 2023通過,12 June 2023生效,並自13 December 2024起正式適用——同一天,舊版通用產品安全指令Directive 2001/95/EC遭到廢止(Regulation (EU) 2023/988,第50條與第52條)。2025年11月,歐盟執委會又新增兩份官方解釋性指引,絕大多數「聽說……」式的爭論,到這兩份文件面前就站不住腳了。

GPSR標籤要求究竟涵蓋哪些內容

GPSR標籤要求,指的是產品本身、包裝以及線上商品頁面必須具備的身分識別與安全資訊——它不是驗證標章,也不是檢測報告。這些要求分成兩個層面。

產品本身(第9條)。 製造商必須確保其產品「標有型號、批號或序號,或其他能夠識別產品、且便於消費者清楚查看與辨識的標識;若產品的尺寸或性質不允許這樣做,則須於包裝或隨附文件上提供所需資訊」(第9(5)條)。此外,製造商還須「標示其名稱、註冊商號或註冊商標、郵政地址及電子地址」,並將其置於「產品本身,若無法做到,則置於包裝或隨附文件上」(第9(6)條)。使用說明與安全資訊須「使用消費者能輕易理解的語言,具體語種由產品在該市場提供的會員國決定」(第9(7)條)。

線上商品頁面(第19條)。 產品透過線上或遠距銷售方式提供時,「該產品的報價須清楚、醒目地標示至少以下資訊」:

第19條項 報價中必須包含的資訊
(a) 製造商的名稱、註冊商號或註冊商標,以及可聯繫到製造商的郵政地址與電子地址
(b) 若製造商未在歐盟境內設立,則須提供負責人的名稱、郵政地址與電子地址,該負責人的定義依本法規第16(1)條或Regulation (EU) 2019/1020第4(1)條
(c) 能識別該產品的資訊,包括產品圖片、型號及其他產品識別碼
(d) 須附加於產品、包裝或隨附文件上的任何警示或安全資訊,並使用該會員國消費者易於理解的語言

請注意(b)項:它引用的是Regulation (EU) 2019/1020第4(1)條,而不是該法規的第16(1)條。網路上有一半的合規總結都把這個引用搞錯——條號一錯,你就得跟手裡拿著法規原文的平台審核員爭辯。

接下來看這六個迷思。

迷思一:「GPSR只適用於直接賣給歐盟消費者的情況」

錯誤,但背後確實有一個真實的細微差別。

義務的觸發點在於「在市場上提供」,法規將其定義為「在商業活動過程中,無論是否有償,為在歐盟市場上分銷、消費或使用而供應產品」(第3(6)條)。把一整櫃貨賣給歐盟進口商,就屬於為分銷而供應。第9條的產品標識義務與第16條的負責人要求,從該批產品第一次在歐盟市場上被提供的那一刻起就生效——不論是透過B2B進口商還是其他管道。

細微差別在於:第19條(商品頁面資訊)與第22條(平台義務)專門針對遠距銷售與線上銷售。如果你從不做線上銷售,這兩條不會直接約束你。但你的進口商必須承擔這些義務,而進口商也會把這些要求沿供應鏈往上推,寫進給你的採購訂單裡。

迷思二:「我們的產品有CE認證,所以GPSR跟我們無關」

錯誤,而且這是代價最高的一個迷思。

第2(3)條確實為受歐盟協調立法涵蓋的產品,豁免了GPSR的部分內容:「就歐盟協調立法所涵蓋的風險或風險類別而言,第II章不適用」,以及「第III章第1節、第V章與第VII章、第IX章至第XI章不適用」。

重點要看這份清單裡沒有列出什麼。第III章第2節——即第19條至第21條,遠距銷售的商品頁面資訊要求——並未被豁免。第IV章,即線上平台義務,同樣沒有被豁免。歐盟執委會自己在2025年11月的指引中以清單形式說明:對於已受特定歐盟協調要求約束的產品,「第III章第2節——經濟經營者關於遠距銷售的義務、產品相關事故的通報,以及電子格式資訊提供的相關規定」仍然適用,「第IV章——線上平台提供者」同樣適用(Commission Notice C/2025/6233,第2.2節)。

所以,帶CE認證的玩具或家電,確實可以豁免GPSR的製造商標識規則——因為其自身的指令已經涵蓋了這部分內容——但仍然完全受GPSR商品頁面規則的約束。eBay對賣家講得更直白:「任何銷往歐洲的CE認證產品,都必須在產品或包裝上列明一個在歐盟設立的經濟經營者」(eBay,銷售相關法規說明)。

迷思三:「有一種必須印刷的GPSR標章或標籤格式」

錯誤。 不存在所謂的GPSR標章,也沒有GPSR證書、logo、鋼印或註冊編號。

把整部52條的法規和41頁的執委會指引翻遍,你也找不到任何法定圖示。GPSR要求的是資訊本身——製造商名稱與地址、型號/批號/序號標識、負責人資訊、警示與安全文字——須置於產品、包裝、隨附文件或線上報價中。具體呈現格式由你自己設計,只要結果做到「便於消費者清楚查看與辨識」即可。

兜售「GPSR標籤範本」的廠商,賣給你的是一份版型,不是一項合規要求。或許有用,但絕非強制。

迷思四:「我們的英國辦公室可以擔任歐盟負責人」

對大不列顛不成立,對北愛爾蘭成立。

第16(1)條寫得很明確:「受本法規約束的產品,須在歐盟境內設有一名負責該產品在Regulation (EU) 2019/1020第4(3)條所規定任務的經濟經營者,否則不得上市。」第16(3)條接著要求該經營者的名稱與聯絡方式「須標示於產品、包裝、包裹或隨附文件上」。

英國政府自己發布的文件也證實了這種區別對待:該法規「自13 December 2024起直接適用於北愛爾蘭(NI)」,負責合規的經營者須在歐盟或北愛爾蘭設立(GOV.UK,EU Regulation 2023/988 通用產品安全說明)。倫敦的地址不符合資格,貝爾法斯特的地址符合。

誰能擔任這個角色,由Regulation (EU) 2019/1020第4(2)條規定:在歐盟境內設立的製造商;製造商未在歐盟設立時的進口商;持有書面授權的授權代表;或在歐盟設立的訂單履行服務提供商(Regulation (EU) 2019/1020,第4條)。執委會的指引把後果講得很直白:「只有在歐盟境內為產品設有負責人的情況下,你才能將產品投放歐盟市場。」

迷思五:「我們現有的庫存可以沿用舊規,不受新規約束」

大致錯誤,因為判定基準是按「每一件產品」計算,而不是按「產品設計」計算。

第51條確實保護了已經售出的產品:會員國「不得阻礙受Directive 2001/95/EC約束、且符合該指令、並已於13 December 2024之前上市的產品在市場上提供」。

但「上市」指的是某一件具體產品第一次在歐盟境內被提供。執委會對此講得很清楚:「上市,指產品在歐盟市場上第一次被提供,這需要具體到產品的每一件單品逐一判定。」也就是說,一款五年未變的產品設計,今天新到一批貨抵達歐盟,這批貨就是今天才「上市」——要麼完全符合GPSR,要麼完全不符合,沒有模糊地帶。

順帶一提:該指引也確認GPSR「適用於上市或在市場上提供的產品,不論其為全新、二手、維修還是整新」,因此,只要是經濟經營者銷售的整新品與二手商品,同樣在GPSR的適用範圍之內。

迷思六:「製造商地址必須出現在產品照片上」

錯誤,而且很值得弄清楚,因為搞錯了會白白浪費大量設計工時。

第19條要求資訊在報價——也就是商品頁面——中「清楚、醒目」地標示,並沒有要求把資訊做進圖片檔案裡。基於無障礙近用的考量,執委會的指引其實抱持相反立場:警告不應把所有必要資訊都塞進圖片裡,因為文字轉語音軟體讀不出圖片裡的內容。所需資訊應該以真實文字的形式,填在商品頁面的對應欄位裡。

這個區別很重要,因為各大平台早就建好了對應的結構化欄位。亞馬遜在其商品刊登API中開放了GPSR相關屬性,包括gpsr_manufacturer_reference.gpsr_manufacturer_email_addressdsa_responsible_party_addressgpsr_safety_attestation,並預留了安全文件及其語言代碼的填寫欄位(Amazon SP-API,GPSR商品刊登屬性)。eBay賣家中心也列出了同樣的必填欄位,並支援批次上傳法規聯絡人資訊(eBay賣家中心,通用產品安全法規)。

把欄位填好,讓圖片去做圖片擅長的事——而在B2B平台上,圖片這件事本身也有一套同樣具體的獨立規則,詳見B2B平台圖片要求

各項資訊到底該放在哪裡

資訊 產品本身/包裝上 線上報價中
型號、批號或序號(或其他識別碼) 是——第9(5)條;產品過小時可放在包裝或隨附文件上 是,作為第19(c)條產品識別資訊的一部分
製造商名稱及郵政+電子地址 是——第9(6)條 是——第19(a)條
歐盟負責人(針對非歐盟製造商) 是——第16(3)條;置於產品、包裝、包裹或隨附文件上 是——第19(b)條
警示與安全資訊(當地語言) 是——第9(7)條 是——第19(d)條
產品圖片 —— 是——第19(c)條
任何GPSR標章或logo 不存在 不存在

做錯了會有什麼後果

第44條把處罰交給各國國內法:會員國「須制定適用於違反本法規行為的處罰規則」,這些處罰「須具備有效性、比例性與嚇阻性」,並且各會員國須在13 December 2024之前將其處罰規則通報執委會。

因此,並不存在一個統一的歐盟罰款數字。你在網路上看到的任何具體歐元罰款金額,都只是某一個會員國的國內法規定,而不是歐盟層級的統一事實——而且,多數出口商實際上最先遇到的處罰,根本不是罰款,而是平台把商品頁面下架。一個被下架的頁面,和一個本身就做得很差的頁面,造成的損失是一樣的,這也是為什麼合規工作與讓海外買家信任的專業產品圖片這類更廣泛的問題,常常會在同一週落到同一張辦公桌上。

適用範圍:GPSR不管什麼

GPSR是一張安全網。第2(1)條規定其適用範圍為「在歐盟法律中不存在具有相同目標、針對相關產品安全的特定規定」的情況。第2(2)條接著排除了以下內容:人用或獸用藥品、食品、飼料、活體植物與動物、封閉使用的基因改造生物、動物副產品、植物保護產品、由服務提供商操作、載有消費者的某些運輸設備、受Regulation (EU) 2018/1139約束的航空器,以及古董。

如果你的產品不在上述清單裡,且最終可能被消費者使用,就應假設自己在GPSR的適用範圍之內。

上架前自查清單

  • 型號、批號或序號標識出現在產品本身上——若產品確實過小,則出現在包裝上
  • 製造商名稱,以及郵政地址與電子地址兩者皆出現在產品或包裝上
  • 存在一名在歐盟(或北愛爾蘭)設立的負責人,具名且可被聯繫到
  • 負責人的聯絡資訊出現在產品、包裝、包裹或隨附文件上
  • 警示與安全資訊已針對你銷售到的每一個會員國翻譯到位
  • 第19條要求的四大類資訊,已作為文字填入平台的結構化欄位
  • 商品頁面中有產品圖片,符合第19(c)條
  • 團隊裡沒有人還在等一張根本不存在的「GPSR證書」

常見問題

GPSR是什麼時候開始生效的?

Regulation (EU) 2023/988於10 May 2023通過,12 June 2023生效,並自13 December 2024起正式適用——同一天,Directive 2001/95/EC遭到廢止。歐盟執委會又於21 November 2025發布兩份解釋性指引,編號分別為C/2025/6233與C/2025/6238。

如果我只做B2B、賣給進口商,還需要歐盟負責人嗎?

需要,但通常你的進口商就能擔任這個角色。第16(1)條規定,除非有一名在歐盟設立的經濟經營者對產品負責,否則產品完全不得投放歐盟市場;而Regulation (EU) 2019/1020第4(2)條把進口商列為可以擔任該角色的四類經營者之一。你唯一不能做的,就是假設這個角色「理所當然」已經有人在擔任,而不去書面確認到底是誰。

GPSR是不是代表我要把所有產品圖都重做?

不是。法定資訊應該放在商品頁面的文字欄位裡,而不是做進圖片裡——執委會的指引明確不鼓勵把必要資訊鎖死在圖片內部。真正值得做的,是趁著重做每一則商品頁面的機會,把剩下那部分工作也一併做好:圖片仍然要回答買家問得最多的那個問題——這東西到底多大。把實際測量出的尺寸標註到產品圖上——真實測量、精準貼合物體邊緣,再依各平台的規格尺寸匯出——才是整套頁面重做工作裡真正能回本的部分,這和隨手做一張好看的圖、配上幾個編出來的數字,完全是兩回事。傢俱商品標註示例展示了成品的樣子。

CE認證足以滿足GPSR合規要求嗎?

不夠。CE認證可以豁免GPSR第III章第1節的製造商標識規則,因為相關協調立法已經涵蓋了這部分內容。但它不能豁免第III章第2節——即第19條的遠距銷售商品頁面資訊要求——也不能豁免第IV章的平台義務。執委會2025年的指引明確將這兩部分列為對協調類產品同樣適用。

GPSR不合規會被罰多少錢?

沒有統一的歐盟數字。第44條要求各會員國自行制定「具備有效性、比例性與嚇阻性」的處罰規則,並須在13 December 2024之前通報執委會。網路上看到的任何具體金額,都只是某一個國家的國內法規定,務必以該國自己的官方來源為準。

GPSR適用於二手與整新商品嗎?

適用。執委會指引明確指出,GPSR適用於「不論全新、二手、維修還是整新」的產品,且這些義務完全適用於由經濟經營者上市或在市場上提供的二手、整新與維修產品。消費者自行對自己物品進行的維修,則不在此範圍之內。

資料來源與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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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R Labelling Requirements for Non-EU Manufacturers